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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數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 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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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