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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第5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5條
符合
第三條
規定資格且具下列各款執業資格之一,其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上者,得於報名參加資格訓練時檢具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折抵課程時數: 一、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地政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三、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 四、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 前項執業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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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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