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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職員名冊一份。 三、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商業同業公會或商業會之會員證及最近相 關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四、聘僱契約中、外文副本各一份;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聘僱之移民業務機構名稱、地址。 (二) 受聘僱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及國內外住所。 (三) 受聘僱人員在移民業務機構擔任之職位、工作。 (四) 薪資給付方式及內容。 (五) 聘僱期間及其起迄日期。 五、受聘僱人員之基本資料表一份。 六、受聘僱人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之學經歷證明文件為外國文件者,應譯為中文;內政部得視需 要令其文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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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