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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工作之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續聘之需要 ,得申請展延,每次以二年為限,並應於聘僱期滿三十日前檢附原許可函 、續聘僱契約及受聘僱人員之納稅證明,向內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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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