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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內政部許可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時,應將許可函副本及有關表件影本 分送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營業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及稅捐稽徵機關。聘期許可展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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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