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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3條

稅務關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格依照法令規定,公正處理其承辦案件 ,不得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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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