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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4條

稅務關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對納稅義務人應保持誠懇和藹態度與 應有之禮貌;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查詢應就法令規定詳為解答。除 在公務場所辦理納稅服務事項外不得為特定納稅義務人代辦記帳 申報、 納稅、退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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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