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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12條

稅務關務人員不得有冶遊、賭博、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除執行公 務外,不得涉足酒家、酒吧、舞廳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與咖啡館,暨其他 冶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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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