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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申報財務狀況
稅務關務人員應辦理財務狀況申報。
AI 白話解釋

「申報財務狀況」的其他條文

第5條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次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第6條財務狀況申報之項目如左:一、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房屋汽車、債…第7條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之申報書表,應自行密封,送請所屬機關主管函送財政部。第8條財政部對於前項申報書表文件,應嚴密保管,非經財政部長核准,不得調閱或洩露,違者以洩露公務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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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