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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5條

稅務關務人員財務狀況申報,除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一次 外,以後應於每年三月底及離職前各申報一次。新到職人員應於到職時申 報。 申報之資料在職人員以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進人員與離職人員以到、 離職前一日為基準日。 前項申報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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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