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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7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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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