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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9條

帳簿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中文為主。但需要時得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 記帳本位,應以新臺幣為主,如因業務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仍應在其決算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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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