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 第18條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8條

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