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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 第3條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稅目、課稅期間及公告案件範圍。 三、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請查對更正方式、行政救濟程序及受理機關。 六、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七、核定退稅案件之退稅時程。 八、其他涉及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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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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