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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第5條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本辦法共同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 依本辦法辦理之公告應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稅捐稽徵機關網站,並將公告文書黏貼稅捐稽徵機關之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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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