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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5條

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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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