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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5條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 一、公司組織: (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之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三)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組織,得為經該公司董事會授權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之經理人。 二、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合夥組織: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四、有限合夥組織:為其代表人。 五、其他組織: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六、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經其總機構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表人。 七、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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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3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一、…第4條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第4-1條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第6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第7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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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