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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 第3條

第 二 章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人稅籍登記 › 第 一 節 設立登記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填具設立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五、設立分支機構。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其屬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應登記事項,應自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機關申請補辦。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或以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不適用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主管稽徵機關於辦理稅籍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非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並應副知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單位。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稅籍登記規則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第11條營業人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檢察機關通知,…第20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

「設立登記」的其他條文

第4條營業人稅籍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第4-1條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第5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登記載明之負責人規定如下:一、公司組織:(一)股份有限公司及選任有董…第6條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除適用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檢送下列文件: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第7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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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