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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第5條

銓敘機關查有公務員曾受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而 未收到執行情形表時,應先通知審計機關,暫不核銷該公務員俸給之全部 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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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