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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 第6條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規費收費準則 第6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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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定規費,包括申請費、登記費及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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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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