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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 空廚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制其營業地點,或撤銷其許可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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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