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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 第7條
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空廚業新增營業地點時,應檢附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
第三條
規定辦理,並檢附原領空廚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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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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