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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別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調 訓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前項檢查人員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絕調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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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