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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各類別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其課程、時數及考試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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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