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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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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各科目考試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但機動車輛噪音檢查 人員術科考試成績以答對百分之八十,空氣污染物目測檢查人員術科考試 成績符合左列規定者,始為及格。 一、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 一五%不透光率,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行駛中車輛之車型、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應答對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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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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