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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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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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