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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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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8條
公私場所應將依前條第一項所提出之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核准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表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核准之參考;以會議方式審查者,於會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公開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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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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