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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第十六條第一項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或拍賣所得。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追繳之所得利益。 三、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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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