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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7條

民航局為便於統一協調執行本辦法所定之動員業務,得將所有飛機及空勤 人員,依其所屬航空公司為單位分別予以適當編組。 前項規定於地勤人員之編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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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