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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5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 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票印列第一次得票較多之首二名及其同票數之人,由立法委員圈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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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