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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第8條

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其任期至原任之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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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1-1條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第2條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方得舉行。第3條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分別舉行。第3-1條院長、副院長選舉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其推選主席會議,由資深者主持,資同者以年長…第4條院長、副院長之選舉,均以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前項所規定之過半數…第5條院長及副院長之選舉票,各印列全體立法委員姓名,由立法委員各圈選一人。舉行第二次投票時,其選舉…第6條院長、副院長選舉時,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立法委員擔任之。第7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另定之。第9條本辦法經本院院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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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