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立法委員行為法 › 第15條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遊說及政治捐獻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前,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
AI 白話解釋

「遊說及政治捐獻」的其他條文

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第17條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第18條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收受政治捐獻,另以法律定之。
← 第14條看 立法委員行為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