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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6條

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授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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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