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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之組織、職權、會議及工作事項,以確保修憲工作的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07・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
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未規定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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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修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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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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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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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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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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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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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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