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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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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