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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修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第4條本會置召集委員五人,由委員互選之。本會會議,除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第5條本會得設若干審查小組,負責議案之審查。第6條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第7條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第8條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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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