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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第2條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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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