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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3條

委員研究大樓第 1 至 11 樓及地下 1 樓設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 28間;青島一館設會議室7間;青島二館設會議室2間,提供委員會議及接待賓客之用。 委員使用前項場所,應事先登記,依先後順序使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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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