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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館各委員研究室之分配,於每屆委員到任時抽籤決定之。但連任委員得於前項抽籤前,向管理單位登記優先選擇繼續使用其原有研究室或其他空出之研究室,不受抽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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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