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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5條

各委員研究室,每間面積約 23 坪,間隔為委員個人辦公室及助理辦公室,內置必要辦公設備。 前項配備,為公務用財產,委員任期屆滿或離職時,應依規定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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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