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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7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 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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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