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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 第9條
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9條
委員需使用本會館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時,應向管理單位申請,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委員名義借用。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以不超過 2 個小時為原則。 三、參加人士以委員邀請人員為限,並以不超過場地容量為原則。 四、以上班時間使用為原則。 申請使用應於使用前提出申請,依序使用,如已全部排滿,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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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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