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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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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