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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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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