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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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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2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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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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