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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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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5條
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但錄音之儲存紀錄屬於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會議演講者,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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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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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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