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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4條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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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第3條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錄音等儲存之紀錄,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第5條本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會議錄影之儲存紀錄永久保存。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之儲存紀錄…第6條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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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