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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第2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 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 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各一部。 三、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各一部。但本法律案主審委員會五部,國會圖書館三部。 四、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一部。 五、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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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