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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發行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案專輯依下列規定致送:一、本院委員每人一部。二、本院院長、副院長、…第3條法律案專輯得按定價對外發售。前項定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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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