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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43條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 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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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